昆应急〔2021〕30号
昆山开发区、高新区安环局,张浦镇安监办,各区镇综合执法局(安监办)、昆山精细材料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局各科室,监察大队、培训中心(信息中心):
现将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层转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应急〔2021〕4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区镇立即将本通知传达到所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各相关区镇要督促企业于2021年3月15日前,通过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包保责任人有关信息的填报工作;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企业公示牌设立、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内容更新等相关工作。各相关区镇要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常态化监管检查范畴,并安排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每日在线巡查抽查,形成线上线下监管融合。对未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落实相关要求的企业,限期一周整改,仍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
附件:关于层转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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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