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2〕1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在对我市社会医疗救助对象执行苏州统一的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基础上,继续保留以下救助待遇政策,其救助待遇标准纳入倾斜救助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保留我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保费补助、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器官移植一次性救助政策,一次性救助标准不变。
2.保留我市高费用负担救助对象年度再救助政策。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时救助后,实时救助对象一个医保年度内个人负担的门诊、住院自付和合规自费费用仍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5%的比例救助且上不封顶。其中特困人员、困境儿童年度再救助的起付线为3000元、救助比例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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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