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市财税政策、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推进高质量发展、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建议。研究提出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规定。改革完善市对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区镇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市和市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实施市级预决算公开。
(四)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研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负责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审定全市彩票公益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监督彩票公益金使用等。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市分库业务。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承担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拟订、执行和监督管理。
(七)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组织开展地方债券发行相关工作。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支持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九)拟订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和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研究拟订支持行政政法、教科文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行政事业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一)参与拟订有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就业等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督工作。
(十二)研究拟订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村综合改革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承担财政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区镇财政建设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四)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五)承担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六)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区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七)承担监督所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八)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十九)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二十一)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组织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意见建议。
(二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国企国资改革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宣传工作。
(二十三)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认真履行好相关工作职责和责任。
(二十四)为对台工作和对台事务提供财政保障。
(二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