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胜、丁淑英因保管不善,将171024251、(2010)Z19945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陈胜、丁淑英
2023年4月3日
陈胜、丁淑英因保管不善,将171024251、(2010)Z19945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陈胜、丁淑英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