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共同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的一般方式,主要适用于因法律行为产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如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抵押等。对于因此产生的不动产登记,如果当事人不共同申请,登记机构就无法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就无法保证登记结果的正确性。
根据2019年5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2.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3. 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4.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5.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6. 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7. 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8. 转让不动产的单位已注销或者转让不动产的自然人死亡,并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人,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