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及项目建成经环保验收后,实施新建、改造污染防治设施、变更污染防治措施的(包括按照市政府、“263”办、环保局、各区镇等相关文件要求,实施的中水回用设施改造、VOC整治、排污去向改变、重点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新建、改造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环保部门提示:准备或正在实施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新建、改造的企业,必须抓紧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完成改造的企业抓紧补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后,若发现企业实施上述新建、改造建设项目而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查处。
特此公告!
市环保局环评科联系电话:5757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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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