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及时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研究全市治安形势,作出科学决策。
(三)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市委、市政府提供各类重要信息,并根据公安职能提出和制定对策。
(四)负责对全市刑事案件、治安事件、灾害事故的侦查处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确保全市社会稳定;受理公民报警、求助。
(五)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大型活动和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等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七)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负责管理市看守所、拘留所工作;负责全市收容教育案件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出入境和境(国)外人员在我市居留、旅行有关事务。
(九)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制定全市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等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承担车辆及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人员的管理教育及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四)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的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
(十五)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来我市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