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人社发[2022]12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发展改革委
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6日